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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po完那篇文章後,我邊洗澡邊思考......想想還是寫封信給 B 吧!

畢竟我覺得很多話,在昨天那種氣氛之下,沒有人聽得進去

而且我實在不想弄到要去強制執行 (單純就是覺得很麻煩!)

所以洗完澡後我又開始打信......一直弄到早上七點多才睡

嗚嗚嗚.........如果我英年早逝,大家一定要替我做主,證明都是 B 害的呀!XD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落落長信的分隔線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B 小姐:

我是T太太的女兒,我想用信件比較可以冷靜地表達我想說的東西,也希望妳能夠看進去。這件事情鬧成這樣,我想妳我應該都不樂見,我一直希望大家能好聚好散,可是昨天已經不得不請員警來了,因為在那種情況下,雙方根本無法好好溝通。

 

妳或許一直認為我們全家都和A小姐掛鉤,不過我必須澄清一點的是,那真的是無中生有的指控,如果我們要和A小姐掛鉤,當初何必也要請她搬家?老實說,我真的覺得家母前些年替妳們雙方調解真像個笨蛋,吃力不討好,衝著「房東太太」這個名稱,努力想要化解,結果最後卻落得兩面不是人,做牛做馬還要被嫌成那樣,連我都看不下去!我早就告訴她不要淌這場渾水,只是雖然她每次都說下次不管了,但下次有問題時,她還是會努力試著去幫妳們雙方解決問題,結果呢?只留下「偏袒A小姐」或是「故意不秉公處理」這種莫須有的臭名,不是笨蛋是什麼?我想,下次簽約時可能必須先聲明,「房客間的糾紛請自行解決」,省得又要遺臭萬年了!

 

此外,昨晚其實我一直請A小姐回房間,因為我知道她的出現,肯定又會讓妳誤會我們和她掛鉤之類的,但是A小姐堅持要站在那邊,也不是我能控制的。信不信由妳,但我問心無愧的事情,必須澄清一下。

 

當然,我知道妳一直覺得自己很委屈,不過我想妳可能也忘記妳早就已經用「自己的方式」報復過了,一旦以暴制暴,那就沒有誰對誰錯、誰委屈不委屈的問題了,而是雙方都有錯!打個比方吧:假設今天甲破壞了乙的東西,乙心裡想著:妳破壞我的東西,我也要破壞妳的東西!於是乙就也破壞了甲的東西。那麼甲、乙同樣都構成毀損,並不會因為是甲先動手的,乙就沒有罪責。這點妳應該能夠接受吧?同理,今天妳既然已經選擇用「自己的方式」報復了,那麼我實在不懂妳為何還總是以「被害者」自居?難道妳自己做過的事情,做完就忘了嗎?還是因為別人先犯著妳,妳所做的一切就都是合情合理的?我想,就算情感上妳覺得自己站得住腳,在法律上還是站不住腳的。

 

既然講到法律了,那麼就進入我為何要寫這封信吧。我寫這封信的主要目的,是希望我們雙方不要真的撕破臉到法院相見,雖然妳可能又要不相信了,不過我這麼說真的是為妳好。

 

首先,昨天的女警也說過了,那張終止租賃契約聲明書,妳簽或不簽,對我們都沒差,因為依據合約,我們只要在一個月前告知妳即可。就算真的最後鬧到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人證是那兩位員警,物證是合約書,我們是不可能會敗訴的。妳可能不清楚吧,敗訴的一方必須繳納所有的訴訟費用跟強制執行費用(不信的話可以去參考強制執行法跟民事訴訟法,或隨便找個律師諮詢都是一樣的答案),那樣妳除了會被強制執行之外,還得多支付一筆費用,當然如果要請律師,額外支出就更高了。

 

或許妳又會像昨天莫名地神來一筆控訴說當初是我們逼妳、騙妳簽合約的。不過我想能考上法官的,絕對不會是跟家母一樣的笨蛋。如果真的照妳所說,那麼妳早該提起契約因詐欺或脅迫而無效之訴,甚至早就搬走了,又怎麼會明知被逼、被騙,還繼續住在這裡?恐怕妳還會因此吃上誣告的官司。

 

第二,既然那張聲明書簽不簽都沒差,為何我們還要請妳簽?因為合約書上畢竟只註明「告知」,我們怕將來空口無憑,對雙方都可能有影響,所以這張聲明書只是保證妳確實收到我們的告知,也同意在5/31前搬離。不過我還是要再次強調,不簽,並不表示就可以裝做不知情或是拒不搬遷,尤其是昨天我們都已經當著兩位員警的面講得很清楚了,法官就算不相信妳、不相信我講的話,也不會不相信員警的作證。

 

因此我還是要重新聲明一次,一旦打官司,雖然對雙方都沒好處,但妳吃的虧絕對會比較大!如果妳還是堅持要走上法院途徑的話,那我也沒辦法;如果妳不想對簿公堂的話,那麼希望妳還是簽了那份聲明書並且交還給我們,雖然說簽不簽其實都沒差,但若妳簽了,我們也願意相信妳會遵守,並且在5/31前搬離,畢竟我們是房東與房客的關係,並不是仇人,希望妳能夠再想清楚。

 

很抱歉,醜話還是得說在前,若在今晚還是收不到終止租賃契約聲明書的回覆的話,那我們也會開始認真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的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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