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po完那篇文章後,我邊洗澡邊思考......想想還是寫封信給 B 吧!
畢竟我覺得很多話,在昨天那種氣氛之下,沒有人聽得進去
而且我實在不想弄到要去強制執行 (單純就是覺得很麻煩!)
所以洗完澡後我又開始打信......一直弄到早上七點多才睡
嗚嗚嗚.........如果我英年早逝,大家一定要替我做主,證明都是 B 害的呀!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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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小姐:
我是T太太的女兒,我想用信件比較可以冷靜地表達我想說的東西,也希望妳能夠看進去。這件事情鬧成這樣,我想妳我應該都不樂見,我一直希望大家能好聚好散,可是昨天已經不得不請員警來了,因為在那種情況下,雙方根本無法好好溝通。
妳或許一直認為我們全家都和A小姐掛鉤,不過我必須澄清一點的是,那真的是無中生有的指控,如果我們要和A小姐掛鉤,當初何必也要請她搬家?老實說,我真的覺得家母前些年替妳們雙方調解真像個笨蛋,吃力不討好,衝著「房東太太」這個名稱,努力想要化解,結果最後卻落得兩面不是人,做牛做馬還要被嫌成那樣,連我都看不下去!我早就告訴她不要淌這場渾水,只是雖然她每次都說下次不管了,但下次有問題時,她還是會努力試著去幫妳們雙方解決問題,結果呢?只留下「偏袒A小姐」或是「故意不秉公處理」這種莫須有的臭名,不是笨蛋是什麼?我想,下次簽約時可能必須先聲明,「房客間的糾紛請自行解決」,省得又要遺臭萬年了!
此外,昨晚其實我一直請A小姐回房間,因為我知道她的出現,肯定又會讓妳誤會我們和她掛鉤之類的,但是A小姐堅持要站在那邊,也不是我能控制的。信不信由妳,但我問心無愧的事情,必須澄清一下。
當然,我知道妳一直覺得自己很委屈,不過我想妳可能也忘記妳早就已經用「自己的方式」報復過了,一旦以暴制暴,那就沒有誰對誰錯、誰委屈不委屈的問題了,而是雙方都有錯!打個比方吧:假設今天甲破壞了乙的東西,乙心裡想著:妳破壞我的東西,我也要破壞妳的東西!於是乙就也破壞了甲的東西。那麼甲、乙同樣都構成毀損,並不會因為是甲先動手的,乙就沒有罪責。這點妳應該能夠接受吧?同理,今天妳既然已經選擇用「自己的方式」報復了,那麼我實在不懂妳為何還總是以「被害者」自居?難道妳自己做過的事情,做完就忘了嗎?還是因為別人先犯著妳,妳所做的一切就都是合情合理的?我想,就算情感上妳覺得自己站得住腳,在法律上還是站不住腳的。
既然講到法律了,那麼就進入我為何要寫這封信吧。我寫這封信的主要目的,是希望我們雙方不要真的撕破臉到法院相見,雖然妳可能又要不相信了,不過我這麼說真的是為妳好。
首先,昨天的女警也說過了,那張終止租賃契約聲明書,妳簽或不簽,對我們都沒差,因為依據合約,我們只要在一個月前告知妳即可。就算真的最後鬧到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人證是那兩位員警,物證是合約書,我們是不可能會敗訴的。妳可能不清楚吧,敗訴的一方必須繳納所有的訴訟費用跟強制執行費用(不信的話可以去參考強制執行法跟民事訴訟法,或隨便找個律師諮詢都是一樣的答案),那樣妳除了會被強制執行之外,還得多支付一筆費用,當然如果要請律師,額外支出就更高了。
或許妳又會像昨天莫名地神來一筆控訴說當初是我們逼妳、騙妳簽合約的。不過我想能考上法官的,絕對不會是跟家母一樣的笨蛋。如果真的照妳所說,那麼妳早該提起契約因詐欺或脅迫而無效之訴,甚至早就搬走了,又怎麼會明知被逼、被騙,還繼續住在這裡?恐怕妳還會因此吃上誣告的官司。
第二,既然那張聲明書簽不簽都沒差,為何我們還要請妳簽?因為合約書上畢竟只註明「告知」,我們怕將來空口無憑,對雙方都可能有影響,所以這張聲明書只是保證妳確實收到我們的告知,也同意在5/31前搬離。不過我還是要再次強調,不簽,並不表示就可以裝做不知情或是拒不搬遷,尤其是昨天我們都已經當著兩位員警的面講得很清楚了,法官就算不相信妳、不相信我講的話,也不會不相信員警的作證。
因此我還是要重新聲明一次,一旦打官司,雖然對雙方都沒好處,但妳吃的虧絕對會比較大!如果妳還是堅持要走上法院途徑的話,那我也沒辦法;如果妳不想對簿公堂的話,那麼希望妳還是簽了那份聲明書並且交還給我們,雖然說簽不簽其實都沒差,但若妳簽了,我們也願意相信妳會遵守,並且在5/31前搬離,畢竟我們是房東與房客的關係,並不是仇人,希望妳能夠再想清楚。
很抱歉,醜話還是得說在前,若在今晚還是收不到終止租賃契約聲明書的回覆的話,那我們也會開始認真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的。

寫得真好。 這件事真是有夠煩的!(angry)
謝謝! 請叫我才女! :)) 超煩的!「警察伯伯」也沒辦法幫忙解決......有理由的不想租給她還過分嗎!?(angry)
(thinking)令堂究~~~竟是哪樣的笨蛋?!
(甜笑) 專門被女兒拿來罵的笨蛋!(大誤) (thinking)..........其實這是一種反諷法...........不過我媽確實不太聰明就是了............(ninja)
如果是 告知 那麼 就只是告知 我是對方 我也勿會簽終止契約 這樣的官司一打 也會拖個 2-3年 當然如果契約時間是打10年打官司ok 如果只是1年 @@ 那麼...最後應該只有一開始的判決書 最後還是會要你們調解 = = 對方只是要錢吧 @@
房租她都有按時繳納,所以我們暫時不認為是屬於金錢上的糾紛,還是比較傾向她是為了爭那一口氣。至於告知的部份,我們已準備寄發存證信函,如此一來便有郵局的郵戳證明,也不會只是告知了。
啊~ 不是個意思表示 我所謂的告知是 我看你的文 你們所簽的是告知文 那麼我如果是對方 在契約還未到期前 我是不會搬遷的 因為 我會認識那是"告知"我這件事 所以我簽下同意告知的這件事 在構成該當要件下的該當性所寫的同意書 最好是要載明 是同意書 同意 跟 告知 是兩回事喔 意思就是說 我同意搬遷 跟 我被告知要搬遷 但是搬或不搬 就是我個人的問題 如果合約未到 那麼我就可不用搬遷 法律其實不複製 但是要用對方法 而我因為沒有看到 被告知文 所以我只能就以上所述來做出判斷 @@
不過依據當初簽訂的合約,只要我們提前一個月「告知」,她就必須得搬走,不搬,就是違約。如果我們叫她簽的是「同意」,她是肯定不會簽的,所以我們退一步要她簽「告知」,上面也有載明合約書上的相關條款,她如果簽了,其實就等於是被告知並且同意要搬了,不過她不肯簽,我們只好發存證信函證明我們有告知她了。
喔喔 原始契約有載明啊 那確實是可以如此 那教你一個最快的方式 請里長會同警察 將門開打 然後全部拍照 然後將對方的東西打包 每樣東西最好照相或攝影 結束後 放在里長辦公室 請對方去那裡拿屬於自己的東西 這樣你就有見證人了 @@ 不過 這方法 一定要會同警察跟里長喔
是指說一個月期限到了之後,她還是不搬的情況嗎?我們是有找警察來過,但是警察說他們必須拿到法院的強制執行令狀才可以介入,現在只能「勸導」......^^"
正常是這樣沒錯 對了你是用一般制式的合約喔 就是外面買的那種租賃契約 還是自己打的一份 還是載明搬遷 是你們當初就另外約定事項的 不過不搬真的滿麻煩的
是消基會版的契約書,裡面的條文我們也沒有更動過,是依照契約書本來的條文簽訂的。 是真的很麻煩沒錯,現在只希望她冷靜之後,自己分析一下利弊,畢竟對她來說,不搬絕對是弊大於利,根本沒必要逞一口氣......還是謝謝你給的建議唷!^_^
呵 不會啦 別這樣說 我也沒幫忙到 最壞的狀況就是 讓租約到期 呵~
還是謝謝你,目前就只能等5/31靜觀其變了 ^_^
看完你心中甘苦談 房子租人真的要看緣份 好運的話...可以遇到好處角[房客] 運氣差的話就如你相同辛苦摟...
對呀,經過這次事件後,我想我們家暫時也許不租人了。很怕下次來一個在裡面自殺的,那就真的是完蛋了 ^^"
辛苦你... 祝母親節 佳節愉快 *.*
謝謝......^_^